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PENG YA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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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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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下午,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一案,彭阳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系统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当庭宣告被告人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认定:
2020年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从彭阳县城栖凤街“华艺”广告店门前路段行驶至县城幸福城小区北门口,不顾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门口应急车道,拒绝接受防疫检测并辱骂现场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处警调查时高某拒不配合,辱骂民警并用膝盖攻击民警杨某腹部,用脚蹬踹民警胡某某右侧脸颊。经检测,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5mg/100ml。被袭击民警已出具谅解书对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快速办理:
一、提前介入争“先”,第一时间引导取证固证。该案发生后,彭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全程适时跟踪,引导侦查;在批捕起诉环节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通过提前介入将证据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办案过程中。
二、审查起诉从“快”,启动涉疫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援助的情形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受案次日提起公诉,依法快速办理此案。
三、出庭公诉重“效”,确保办案防控“两不误”。彭阳县院充分利用智能化网络诉讼服务平台,与法院、辩护人及看守所人员四方连线,通过互联网“云庭审”模式审理、宣判,避免了提审开庭带来的疫情风险,实现了疫情防控与依法办案的有效衔接。
四、办案效果延“深”,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通过“彭阳检察”等公众号适时推送案件办理情况,警醒公民:人生行为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切不可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在此关键时期,彭阳县检察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决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确保各项工作不停不等不拖,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彭阳检察力量。